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钢结构资产抵押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建议

作者:admin     发布日期: 2020-01-14     二维码分享

钢结构资产抵押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。


1.钢结构厂房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后又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的,该动产抵押权如何认定?

2.钢结构厂房在取得房屋权属登记后,又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,该动产抵押权如何认定?以上两种情形,抵押权人能否主张对该钢结构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?


钢结构


乌海市钢结构生产认为,将钢结构资产还原为建设材料办理动产抵押,只能适用于资产性质不明确、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情形。对于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钢结构资产,应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187条的规定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。在利用钢结构资产作为抵押物放贷时,银行等金融机构理应需要考虑和控制其风险性。如果抵押当事人特别是抵押权人在签订抵押合同之前,对钢结构资产的权属及性质未尽审慎核实义务,将实际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不动产,以钢结构的形式在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,则该抵押权不能成立。


另外,即使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时该钢结构资产的性质还未确定,抵押权人在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,也应跟进关注抵押物的性质变动。如果钢结构资产之后又取得了不动产权属登记,性质被依法确认为不动产,抵押权人应及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,否则会影响其抵押权的行使,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,这其实也变相增加了金融机构对抵押物的监督成本。


探索中小企业融资新途径,灵活采用担保方式,进而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发展,是保持我国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。钢结构资产作为贷款抵押物,已成为贡献中小企业发展的增长点。但在实践操作方面仍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空间,其在资产性质、抵押程序上也需要法律法规立法层面的确认,稳定其属性,从而降低抵押权实现不能的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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